数学与计算机学院实验室安全应急处置和事故上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28 17:21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武汉轻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学院管辖范围内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试验)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故、事件。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应急处置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分责”的应急处置责任体系,坚持事件应急处理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始终把保障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构建“学院-实验中心-实验室”三级响应的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体系,实行逐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五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按照本制度开展实验室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上级应急处置的指示,协调校内各单位的应急处置行动。

第六条 实验室是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实验室所有场所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落实实验室隐患排查和消除,做好事故预防、预警,第一时间正确处置突发事故,并及时报告。

第七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应在实验室负责人领导下,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发生事故时应通力协作,积极组织做好安全自救,并迅速向学院报告情况。要加强各类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确保安全。

第三章  事故预防和上报

第八条  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知识学习和应急处置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第九条  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保证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

第十条  事故现场人员是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所在实验室负责人为事故报告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一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撤离到安全地带,及时、准确地向学院启动报告程序,并保护事故现场。学院快速组织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事故情况和发展,做好现场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确保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机制为:事故现场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学校各部门。

第十三条  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发生事故的类型及原因、事故情况、受伤害情况、报警人姓名、电话等详细情况。

第四章  常见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结合学院实际,做好应急处置基本任务:

(一)控制危险源。及时控制造成事故的危险源(灭火、切断电源等),防止事故继续扩展,确保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二)引导人员撤离。组织撤离时应指导人员采取安全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并向上风向迅速撤离出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撤离过程中应积极组织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

(三)抢救受害人员。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以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危害。

(四)做好总结工作。及时梳理事故经过,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若火势较小且可以控制时,现场人员应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势,并立即报告。若火势不能有效控制时,现场人员应应马上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消防部门报警。根据起火部位和疏散路线,迅速组织人员撤离现场。

第十六条 发生触电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措施,安全切断电源,使伤员远离电源。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或身体其他部位直接接触触电者,或者用金属或潮湿的物品挑开电线。高压触电应及时通知学校相关部门,采用相应的紧急措施,以免发生新的事故。

第五章  事故处理和总结

第十七条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事件原因分析、安全措施整改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和环境秩序。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积极配合学校各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侦破工作,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第十九条 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年度总结和报告,汲取教训,避免事故再次发生,逐步形成一套系统、科学、规范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模式。

第二十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实验室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在处置实验室安全事故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根据其性质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数学与计算机学院负责解释。

 

应急处置电话:

学校保卫处:027-83910060、027-83956232(常青校区)

15727055003(金银湖校区)

常青花园派出所: 027-83936820

金银湖派出所: 027-83259005

火警电话:119

急救电话:120

公安部门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