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与计算机学院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28 17:06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实验室建设与使用,从源头管控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确保教学科研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武汉轻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学院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试验)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项目是指学院实验室开展的实验(试验)、测试等教学、科研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调整使用的实验室,以及新增实验项目、新增风险的现有实验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是学院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指导和决策机构,对学院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负责学院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负责监督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制度执行与结果使用。

第七条 学院作为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向教务处提交评估报告,履行审核备案程序。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项目负责人、实验教学指导教师)是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根据学校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九条 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验室或实验项目所涉危险源种类、特性及可能导致(引发)的风险。

(二)实验场所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及管理人员的满足与符合情况。

(三)防护用品配备、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

(四)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方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事项的准备情况。

第十条 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瞒报重大危险源或篡改项目方案和实验流程。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评估时点安排

(一)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和调整项目在编制建设方案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制定教学大纲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创新训练计划涉及的实验项目在项目申报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毕业设计(论文)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开题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三)教师科研项目中涉及的实验项目在合同签订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新建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流程

(一)实验室负责人向学院提交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教学实验室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科研实验室由科发院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教务处、科发院审定风险评估结果;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由实验室负责人将风险评估报告报送资产处。资产处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用房审批。

(三)学院、教务处、科发院在实验室建设完成后,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

第十三条 改建、扩建和调整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流程:

(一)实验室负责人向学院提交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学院将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评估报告报送教务处或科发院审定。

(三)教务处或科发院审定同意后,实验室方可进行改建、扩建和调整。

(四)学院在实验室改扩建项目完成后组织专家进行复核,教务处或科发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并按学校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

第十四条 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向学院提交新增实验项目或现有实验项目新增风险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学院将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备案;对有重大风险的实验项目须报送教务处或科发院进行审定,同意后实验项目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方案或工艺流程如有重大调整或原先评估时未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项目负责人需按照流程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主动采取有效管控防范措施。

第五章 结果使用

第十六条 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方可进行用房分配、项目建设;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项目,方可开展实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未经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建设和开展实验。未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与完善,直至评估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与开展实验。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数学与计算机学院负责解释。